股權分配的重點是讓每個創(chuàng)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里感覺公平合理,事情之后就會忘掉分配從而集中精力做公司。注冊公司股權分配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團隊要有明確的老大,切記一定不要平均分配股權
合伙企業(yè)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yè)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程序,下面譽勝小編來介紹一下合伙企業(yè)變更登記相關注意事項,歡迎閱讀。
股權變更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變更內容,股權的變更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東投資的進出,一般都關系到公司經營情況的變更,下面小編和大家詳述一下溫州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要的材料,和具體操作流程:
一、深圳公司股權變更需要的材料:
1、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我公司計劃將持有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公允價值為1000萬的境外A公司的股權,投資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請問該股權轉讓收益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如適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 答:企業(yè)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
《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自行公示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如果企業(yè)因為增資發(fā)生了股權變動,并沒有股權轉讓,那這個股權比例有發(fā)生變動,需要自行公示么?例如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股東A和B各出資100萬元,各占股份50%,如果A增資800萬元,B不增資,A股份變更為90%,B股份變更為10%,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自行公示股權變更信息么?
我公司(非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時有兩個持股平臺其中一個是公司成立時持有公司股份,舊的持股平臺在今年向新的持股平臺轉讓股份,轉股價低于上一輪融資的價格但是高于凈資產價格,此部分舊的持股平臺是按照轉讓財產所得繳納個稅嗎?是否涉及轉讓過低的需要核定征收的問題。
另外我公司計劃對持股平臺以增發(fā)的形式做股權激勵(增發(fā)價格遠低于上一輪融資價格),此輪股權激勵能享受個稅遞延繳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guī)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xiàn)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xiàn),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fā),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7號公告,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否以出讓人登記的股權比例*公司整體估價(不低于評估的凈資產價格)計算,不考慮出讓人是認繳還是實繳注冊資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guī)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xiàn)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第三條規(guī)定,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廈門稅務局認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請問湖北省稅務局認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票屬于股權轉讓還是金融商品轉讓?